欢迎来到扬州瑞克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官网! 网站地图
0514-87115585
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资讯

国外品牌在国内遭遇到网络侵权,该怎么解决?

发布时间:2024-06-28 11:00:01 浏览:410次

相关案例:

        盖米工业设备有限两合公司(以下简称德国盖米公司)成立于1964年,是世界领 先的阀门、测量及控制系统制造生产企业之一。2017年至2021年,以德盖米公司为主的盖米集团连续五次获得德国《经济周刊》评出的“全球领 导者”称号。德国盖米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注册了“图片”商标,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测量和控制仪器的零件、液力和气动装置用的塑料、金属阀等,注册号为第543338号,该商标续展至2031年2月19日。

        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、变更企业名称、消除影响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61826元等法律责任。

        无锡中院一审审理认为,在商标侵权方面,被控侵权“图片”商标与原告“图片”商标构成商标近似,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。被告在明知原告“图片”商标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,仍申请注册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商标,且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被控侵权商标,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,构成商标侵权。在不正当竞争方面,原告作为字号使用的“盖米”文字与涉案商标之间建立了较强的对应性和关联性,承载了企业商誉,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。被告明知这一事实,仍将其字号由“上业”变更为“盖米”,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,易造成两者产品的混淆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在赔偿损失方面,两原告签订的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是年度营业额的0.75%,原告审计报告中年度主营业收入数据乘以上述比例得出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,已超过两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。据此,判决被告停止侵权、变更企业名称、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61826元。

被告提起上诉后,经过二审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相关法条:

        根据《商标法》第60条的规定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,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并可处以罚款。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52条的规定,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;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,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。

        盖米阀门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盖米中国公司)于2000年10月12日成立,是盖米集团旗下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,生产经营气动控制、电动、手动阀门及配套产品。2020年10月28日,盖米中国公司与德国盖米公司签订许可协议,以普通许可方式获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支付年度许可费,金额为年度总营业额的0.75%。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,盖米中国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4.81亿元。

        被告盖米阀门(江苏)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成立,其成立时登记的字号为“上业”,生产经营阀门等产品。2013年11月4日,被告将上述字号变更登记为“盖米”。被告于2015年注册了“图片”商标,核定使用范围中有与德国盖米公司“图片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的部分。德国盖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宣告“图片”商标在上述构成类似的商品上予以无效,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。被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宣传、销售“图片”牌阀门产品,并宣称其为公认的工业流体控制专家,所销售的阀门产品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,与原告“图片”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形成重合。


相关产品
相关新闻